馳名商標和普通商標的區別-
匿名用戶
一級
2018年11月18日回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申請注冊不同或者近似商品的商標,是他人對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或者翻譯,誤導公眾,可能損害該馳名商標注冊人利益的,不予注冊,禁止使用。
同一法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給他造成損失的注冊商標的,不受該款規定的五年期限的限制。
商標的知名度直接影響其商品或服務的經濟效益。從保護企業和經濟的角度來看,各級政府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必須加強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同時在立法和司法上加大保護措施。保證一個馳名商標的市場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5號《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涉嫌假冒商標的案件要及時移送有關部門。”
具體而言,申請馳名商標對商標保護具有以下優勢:
1.打擊惡意搶注;
2.反對不同商品的相同(相似)商標影響;
3.相似商標更容易識別;
4.立案偵查假冒商標犯罪時,不受案件數額限制;
5.阻止其他公司用馳名商標注冊自己的公司名稱;
6.電子商務中避免域名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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