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遇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解散情形,股東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續。公司修改章程存續的,信用公司由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權有限公司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以三分之二以上新的深圳注冊公司章程的規定通過。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公司章程規定的經營管理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行政處罰發生。根據《公司法》這一條的規定,公司因章程規定的開業期限屆滿或者出現解散行政處分需要解散時,公司可以通過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理論上,當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應當解散時,公司可以通過修改第三章,消除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行政處分,使公司能夠繼續存續下去。章程屬于公司股東之間的條款,應當遵守,但條款可以變更。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續,就是通過修改條款來改變股東之間的協議。
根據《公司法》的這一規定,在這種情況下,為了修改公司章程,信用公司必須由占公司全部股份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批準,有限公司必須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以上批準。但即便如此,對于信貸公司的其他1/3股東來說,也很難強迫他們修改條款。由于公司原有的規章制度是由各股東獨立批準和簽署的,所以今天有必要進行修改,但仍需要所有股東表示同意。為了尋求平衡,保護大部分股東的權利和小股東的個人利益,《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信用公司章程規定的開業期限屆滿或者出現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行政處分,股東大會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投票贊成股東大會決議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以適當的價格收購其股份。此外,如果股東在60天內不能與公司簽訂股份收購協議,股東可以在90天內就深圳注冊公司新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