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嘲笑小微企業和小規模納稅人企業,更容易混淆。以上將明確介紹如何區分小微企業和小規模納稅人企業。
一、小微企業劃分的國際標準
1.小微企業劃分的國際標準免征增值稅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當對貨物或者原材料的銷售、修理修配服務以及公共服務和資產的銷售分別進行審計。小規模增值稅納稅人每月銷售商品或原材料、維修、更換服務不超過3萬元(按季繳納9萬元),每月銷售公共服務和資產不超過3萬元(按季繳納9萬元),從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可享受小微企業外商投資增值稅暫免。
2.桂林市投資相關小微企業注冊行業劃分國際標準
從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銀行對農民、零售行業、微型企業和集團工商戶的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銀行與桂林公司注冊零售、微型企業簽訂的貸款合同免征稅收。
這里所說的零售行業和微型企業,是指符合《企業分類標準》(廣電總局合企〔2011〕300號)的零售行業和微型企業
二、小規模納稅人的分類國際標準
小規模納稅人是指銷售額低于規定的國際標準,會計核算不完善,不能按時報送財務信息的增值稅納稅人。
會計核算不完善是指無法準確審計增值稅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
根據《增值稅組織法》及其《增值稅組織法法規》,小規模認定的國際標準、
1.從事貨物制造或者提供應稅服務的納稅人,以及以貨物制造或者提供應稅服務為主,兼營貨物批發或者批發,年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此數,下同)的納稅人;“主要從事貨物制造或者提供應稅服務”是指納稅人貨物制造或者提供應稅服務的年銷售額占年平均應稅銷售額的50%以上。
2.年應納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納稅人。
3.另一人年應納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國際標準的,由小規模納稅人支付。
4.非企業單位和不常有應稅行為的企業可以自由選擇由小規模納稅人支付。
營改增后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的國際標準
《關于上海等八省市增值稅改革一般納稅人配額認定有關問題的新聞稿》商務部2012年第38號新聞稿明確規定,在體制改革實施前應稅公共服務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人民幣的體制改革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配額認定。
申請人應提供以下資料: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配額通用申請表》;
2.“金融發行”桂林公司注冊備案;
3.財務主管和稅務人員的證件和信函;
4.會計人員的聘用額度證明與中介機構簽訂的全權委托會計協議及其函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