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司法部、商務部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明確規定:
(1)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白行開發制造的軟件產品,按17%征收增值稅后,具體增值稅稅率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時退稅政策。
②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銷售本地化后難以出口的軟件產品,其銷售的軟件產品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增值稅退稅政策。
本土化改造是指新的設計、改進、轉換等。出口軟件產品的簡化不包括在內。
3 .委托納稅人開發軟件產品,版權屬于受托方增值稅。著作權屬于委托方或者屬于兩國共同所有,不含增值稅;納稅人經國家版權局登記后在銷售時轉讓全部版權和產權的,不征收增值稅。
(2)軟件產品的定義和分類
本通知所稱軟件產品,是指計算機系統程序及相關文件和統計數據。軟件產品包括計算機系統軟件產品、信息技術和嵌入式軟件產品。嵌入式軟件產品是指嵌入計算機硬件和工廠并與之一起銷售的軟件產品,構成計算機硬件和工廠的樞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