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增加注冊資本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吸收國外新資本投資,包括增加新的大股東或對公司原有大股東追加融資;第二,用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增加資本。其中第二種增資方式——資本公積增資、盈余公積增資、未分配利潤增資——是如何在法律上進行財務處理,這是稅收討論中難度最小的問題。根據相關稅法系列,我們可以整理并幫助你明確每個公司注銷其財產清單需要哪些財務處理。
(一)增加資本留存利潤的涉稅處理
企業的留存利潤是企業的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留存利潤轉資本主要是指盈余公積轉資本和未分配利潤轉資本。在現行勞動法體系下,一般盈余公積有兩種類型:一種是法定盈余公積。公司法定盈余公積金按凈利潤的10%提取,當法定盈余公積金累計額達到注冊資本的50%時,仍可提取。第二,任何慈善機構。任意慈善主要是公司根據股東會決議提取。法定盈余公積與任意性慈善的區別在于各自規定的依據不同。前者以國家立法或行政事務法規為依據;后者由公司自由選擇提取。
盈余公積的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彌補虧損;(2)拓展公司的制造管理;(3)增加公司資本。特殊情況下,法定盈余公積轉增資本時,留存公積不得低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涉稅處理如下:
1.盈余公積轉增資本的稅務處理
(1)個人所得稅待遇: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商務部關于對公私合營企業轉讓新股、派發紅股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明確規定盈余公私營合營企業派發紅股屬于股息再分配和股息的實物性質,應按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同時,根據《商務部關于轉增注冊資本公積金征收個人所得稅難點問題的批復》(國[1998]333號),公司將法定公積金和從凈利潤中提取的任何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實質上是公司將盈余公積金重新分配給大股東,大股東以分紅和分紅的方式增加注冊資本。因此,屬于大股東再投資于公司的部分,按照“貸款、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2)企業個人所得稅待遇:免征企業個人所得稅
公司將法定公積金和從凈利潤收入中提取的任何公積金轉移到注冊資本中,實質上是公司將盈余公積公司注銷財產清單的資金中的股息和紅利重新分配給大股東,大股東以其獲得的股息和紅利增加注冊資本。《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企業下列所得為免稅所得: (二)符合條件的村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利投資所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明確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村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利投資收益,是指村民企業從其他村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利投資收益,不包括持有村民企業公開發行的、在香港證券交易所計價的公司股份,期限嚴重不足12個月的投資收益。因此,如果大股東是財團或公司,被融資企業盈余公積轉為資本,財團大股東按融資比例增加的注冊資本部分,免征企業個人所得稅。
2.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的財務處理
(1)個人所得稅待遇: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商務部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收入人員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10〕54號):加強股息紅利收入的征收管理。重點項目加強股權有限責任公司分紅和獎金再分配中的代扣所得稅管理,強制執行現行香港外匯分紅和獎金再分配免征個人所得稅的明確規定。加強對企業注冊資本和新股份公司注銷財產清單的管理,以公司股份發行普通股以外的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和其他資本公積轉讓注冊資本和新股份,按照“貸款、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和現行政策征收個人所得稅。理論上,條例只明確規定企業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以“發行公司普通股以外的其他資本公積”增加注冊資本
所以,如果大股東是第三方,那么被融資企業的未分配利潤轉為資本的本質就是先再分配再融資,大股東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2)企業個人所得稅:免征企業個人所得稅
如果大股東是財團或公司,被融資企業的未分配利潤實際上是先再分配,再融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明確規定,財團法人大股東從被融資村民企業凈利潤中獲得的股息、紅利免征企業個人所得稅。因此,當未分配利潤轉為資本時,財團大股東按融資比例增加的注冊資本部分免征企業個人所得稅。
(二)資本公積增資的財務處理
個人所得稅
根據《商務部關于對公私合營企業轉讓新股和派發紅股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公司普通股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資本不屬于股息紅利實物性質的再分配。個人取得的轉讓資本金額不視為個人收入,不征收個人所得稅。需要說明的是,根據《商務部關于原城市信用社轉制為城市合作金融機構步驟中個人股份增值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1998]289號),國稅發[1997]198號文所稱“資本公積”,是指發行公私合營企業普通股所得形成的資本公積。一人轉讓該新股所得的金額,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如果與此不一致的其他資本公積金重新分配個人收入,應非法征收個人所得稅。此外,根據《勞動法》的明確規定,中華民族的股權企業包括股份制公司和信用公司。
因此,除注冊資本由資本(公司股份)和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形成的資本公積轉讓,且第三大股東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外,其他項目如撥款轉讓、外匯資本轉換利息、其他資本公積轉讓等,均按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