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終止,是指專利權法律效力的消滅。專利權終止后,該發(fā)明創(chuàng)造即成為社會公共財富,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無償使用。
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沒有按照規(guī)定交納年費。
(2)專利權人以書面聲明放棄專利權。
(3)專利權期滿,專利權即行終止。
專利年費滯納期滿仍未繳納或者繳足專利年費和滯納金的,自滯納期滿之日起兩個月內,最早不早于1個月,作出專利權終止通知,通知專利權人,專利權人未啟動恢復程序或恢復未被批準的,在終止通知書發(fā)出4個月后,在專利登記簿和專利公報上分別予以登記和公告。之后,專利申請案卷存入失效案卷庫。專利權終止日應為上一年度期滿日。
失效不久可以,但如果失效太久則無法恢復,一般收到專利局的失效通知書后,兩個月內可恢復,官費1000元。
一般的,專利局在發(fā)出《終止通知書》時,會給專利權人一個合理期限(2個月)來提出恢復權利的申請。專利權人逾期不申請,專利權最終喪失。除非專利權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逾期。不可抗力無庸贅述,正當理由是指專利權人窮盡了所有可能辦法仍不能按期申請。
根據(jù)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guī)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可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恢復權利。
除前款規(guī)定的情形外,當事人因其他正當理由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guī)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恢復權利。
當事人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規(guī)定請求恢復權利的,應當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說明理由,必要時附具有關證明文件,并辦理權利喪失前應當辦理的相應手續(xù)。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請求恢復權利的,還應當繳納恢復權利請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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