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匯信報道,韓國最高法院周三裁定,三星電子與一家愛爾蘭導管公司達成的專利授權協議是為了利用韓國愛爾蘭稅收協定中的特別豁免條款避稅,應繳納 15 億韓元 ( 約合 134 萬美元 ) 公司稅。導管公司是指通常以逃避或減少稅收、轉移或累積利潤等為目的而設立的公司。
韓國最高法院在周三做出了這一不利于三星的判決,結束了這樁為期 5 年的訴訟。三星在 2013 年以原告身份向韓國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挑戰韓國稅務機構決定讓三星承擔 706 億韓元公司稅的決定。
不過,韓國最高法院只部分支持上訴法院的裁定,認為三星應該只承擔其中的 15 億韓元公司稅。此前,上訴法院裁定三星承擔全部 706 億韓元公司稅。韓國最高法院認為,海外專利稅應該被剔除。
2010 年,三星與美國全球 IP 管理公司高智發明 ( Intellectual Ventures ) 達成了一攬子專利授權合同,向后者支付 3.7 億美元。匯信援引高智發明稱,其愛爾蘭子公司 IV IL 是協議締約方,所以該協議應該享受韓國愛爾蘭稅收協定中的公司稅豁免條款。根據韓美稅制,被許可人應該支付 15% 的許可費用作為公司稅。
但是,韓國稅務官員稱,IV IL 只是一家用來避稅的導管公司,因此向三星開出了 706 億韓元的稅單。盡管下級法院接受了三星相反的辯詞,但是上訴法院推翻了判決,認定三星承擔全部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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