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研究所
金融事務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問題的新聞稿(國家稅務總局
金融事務
局方新聞稿2017年第45號)文件及解釋:
納稅人自2018年1月1日起已過
增值稅
發票管理工作是本系統新發布的
增值稅
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普通增值稅發票和電子普通增值稅發票)將在發票章的“運費或應稅勞務、服務命名”或“工程項目”欄中顯示和打印。
比如納稅人銷售金項鏈,開具增值稅發票時,輸入商品名“金項鏈”,選擇的產品和服務的稅號分類代碼為“金銀珠寶”。如果分類代碼與“珠寶”相同,增值稅發票章上會顯示并打印“*珠寶*金項鏈”。如果納稅人正確選擇了其他分類編碼,會有類似發票郵票中“*鋼板*金項鏈”或“*電腦*金項鏈”的明顯正確性。
原因很嚴重。收購年度為2018年1月1日及其后注冊公司流程和費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和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1.發票章的“命名運費或應稅勞務”或“工程項目”一欄中沒有與產品和勞務稅分類代碼相同的縮寫,說明發票不是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的,一定不能代收!
2.發票章“運費或應稅勞務、服務命名”或“工程項目”一欄中產品和服務稅分類代碼相同的縮寫,如“*鋼板*金項鏈”或“*電腦*金項鏈”等明顯正確,屬于未經審核的發票,不能從進項稅和凈利潤中扣除!(復習的時候沒用)
理論上,“運費或應稅勞務的命名”或“工程項目”一欄有“簡稱”,且“簡稱”必須正確后才能審核發票。
1.對于未按法律法規規定及時使用稅務分類代碼的納稅人,負責公司固定登記流程和費用的行政機關將按以下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的必要性》第二十二條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的明確規定》第十一條,納稅人未選擇產品和服務的稅種和編碼,發票不全的,由責任稅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的必要性》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處理,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公告處罰情況。
二、納稅人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應根據具體銷售情況開具發票明細,選擇準確的編碼和真實情況。
稅務機關通過編碼人工智能和人工復核,匹配同事后發現納稅人選擇的編碼不符合要求,責任稅務機關將責令納稅人限期改正。如果不修改文檔,將被視為惡意選擇代碼。
納稅人惡意選擇代碼開具與具體經營管理業務條件不符的發票。主管稅務機關將根據《中華民國發票管理之必要性》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予以處理,并沒收其非法所得。虛假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處罰5萬元。虛報金額超過1萬元的,將被5家注冊公司處罰,流程和費用人均50萬元。依法追究被告人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