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賣方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給買方時,是否有責任同時提供紙質單據?
答:根據國家研究所的說法
金融事務
《我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實施和管理的監督意見》(國稅發〔2017〕31號)第四條規定,納稅人購買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后要求開具紙質普通發票的,應當支付電子發票打印服務費用。
2.對于為建筑物提供公共服務的納稅人,其項目符合簡易計稅方式。首次備案需要提交哪些資料?
答:根據國家研究所的說法
金融事務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建筑物公共服務增值稅申報程序的新聞稿》(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第43號新聞稿)規定:“2 .納稅人在按照簡易計稅方法首次申報納稅前,應向政府機構常駐負責人的固定行政機關辦理立案手續,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為舊項目提供建筑公共服務的,在立案時應當提交建筑施工許可證(函)或者工程合同(函);
(2)甲方為項目建設提供的建筑公共服務和合同結算方式提供的建筑公共服務,應提交項目合同(函)。"
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購買的軟件產品可以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嗎?
答:沒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國稅發〔2011〕100號):“一、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單獨開發制造的軟件產品,按17%征收增值稅后,具體增值稅稅率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時退稅政策。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中國文化轉型后的出口軟件產品出售,其出售的軟件產品按本條第一款規定征收增值稅后可立即享受退稅政策。
中國文化轉型是指出口軟件產品的新設計、改進和轉型,但不包括出口軟件產品的完全簡化。
(3)納稅人受委托開發軟件產品的,著作權屬于受托人,著作權屬于委托方或者屬于兩國共同所有,不含增值稅;對于在銷售時已經國家版權局注冊并轉讓全部版權和產權的納稅人,不征收增值稅。"?因此,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外包公司合理避稅的軟件產品,不能享受增值稅即退的政策。
4.無法控制單據“是否可以作為增值稅抵扣聯?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公司合理避稅辦法】第156號)第二十七條規定:“經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不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聯,稅務機關應扣留副本,查明因素,視情況處理。.....(4)作為無法控制的專用發票。本規定所稱列為不可控的專用發票,是指認證時的專用發票已經登記為不可控。
5.普通納稅人從免稅水果和鮮活肉蛋批發和批發項目取得的普通發票,能否作為計算進項稅額抵扣的匯票?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稅收有關政策的通知》(國稅發〔2017〕37號)第二條第四款規定:“納稅人從批發和批發項目采購,適用免除公司合理避稅的方法。具有稅收政策的水果和一些鮮活的肉蛋公司以合理的避稅手段取得的普通發票,不得作為計算可抵扣進項稅額的匯票。”
6.企業搬遷到香港島是否需要結清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處理企業所得稅若干難點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60號),企業清算中的所得稅處理是指清算收入、清算所得稅、股息再分配等的處理。當一個企業的經營和管理仍然停滯不前,并采取經濟發展行動,如結束自己的企業,處置資本,償還和重新分配剩余的個人財產給所有者。所以如果沒有根據勞動法、企業公司法等需要清算的事項。,或者企業重組中沒有需要按照清算處理的事項,且企業未終止自有業務、未處置資本和負債、未將剩余個人財產重新分配給所有者的,不需要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
7.企業2016年符合條件的開發費用未享受附加扣除
稅收折扣
,還能享受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研發費用扣除凈利潤政策的通知》(國稅發〔2015〕119號)第五條規定,公司符合本通知要求。扣除開發費用,不享受2016年1月1日后首次
稅收折扣
可以追溯享受和履行備案手續,追溯期最長為3年。
8.開發費用的扣除可以是
所得稅
你享受季度預付款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新聞稿》(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76號新聞稿)和《云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實施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的新聞稿》(云南省地方稅務局2016年第7號新聞稿),發展費用加扣除折扣應為
達成最終和解
享受今年的納稅申報,提前抵扣報批。
9.企業前夜計提的工資在第二年
達成最終和解
如果是之前繳納的,是否應該在所得稅前增加?
答:不需要增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和職工福利費凈利潤扣除困難問題的新聞稿》(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34號新聞稿)第二條規定,本年度內允許按時扣除企業在本年度最終結算支付結束前支付給職工的工資和薪金。
10.阿爾斯通的收入是否包括銷售相關計量器具的收入?
答:不包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阿爾斯通公司執照所有權企業所得稅疑難問題的新聞稿》(國稅函〔2015〕82號)第三條第三款規定,阿爾斯通公司收入是指轉讓方在履行阿爾斯通公司合同后獲得的價格,不包括銷售或轉讓電子設備、計量器具、元器件和原材料的非技術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