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紹:
昨天,
金融事務
在檢查過程中,行政機關發現某企業本年度有合理的避稅方式,檢查人員認真檢查,發現固定資產未全部開票。檢查人員在進一步深入核實時發現,企業已經按照直角法足額計提了當年固定資產折舊,但直到檢查時才按照合同總價取得發票。
法規研究:
國家研究所
金融事務
局《關于實施
企業個人所得稅的合理避稅
《關于稅收法律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明確規定,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因工程建設現金仍未結清而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合同金額可暫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數計提折舊,取得發票后可進行變更。但變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進行。在上述情況下,截至檢查時,固定資產已投入使用12個月以上,企業未按合同總額取得固定資產發票,個人所得稅結算時未增加支付。因此,檢查人員增加了折舊,并要求企業償還變更
企業個人所得稅
,非法收取滯納金,并按時處罰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