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和商務部
關于繼續對農村居民飲用水安全建設運營和外商投資實行稅收優惠的通知
國稅發〔2016〕19號
各省、市、自治州、省轄市、計劃單列市教育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軍區財政局:
為支持農村居民飲水安全工程(以下簡稱飲水工程)的鞏固升級,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準,對飲水工程的建設、稅收、軟件設計、運營等繼續給予稅收優惠。現將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飲用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對飲用水工程建設項目承擔農用地所有權,免征契稅。
二、飲用水工程經營管理單位為建設項目取得飲用水工程農用地所有權并簽訂所有權轉移文件,以及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建設合同免征稅費。
三、對飲用水工程經營管理單位自用的制造、辦公用房、農業用地,免征房產稅、
。
四、飲用水工程經營管理單位向農村村民提供劣質水取得銷售用水的,免征稅率。
五、從事“公共交通設施工程”的飲用水工程經營管理單位
貼現指標中規定的新增飲用水項目融資經營管理收入,自項目首次制造經營收入繳納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中小企業個人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
六、本辦法所稱飲用水工程,是指為農村地區提供劣質水源的供水工程公共設施。本辦法所稱飲用水工程運行管理單位,是指供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綜合)站(中心廠、中心站)、村自組織、水源合作組織等負責飲用水工程運行管理的單位。
對同時向農村居民和農村村民供水的飲用水工程經營管理單位,按照農村村民供水收入占總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稅率;根據農村村民的供水量占總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稅、財產稅和城市耕地使用稅。難以提供明確的比例或者提供的數據虛假的,不得享受上述稅收的外商投資。
七、符合上述減免稅前提的飲用水工程經營管理單位需持相關材料向稅務機關負責人辦理備案手續。
八、上述政策(第五期財稅軟件除外)從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司法和商務部
2016年2月25日